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“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”(英文译名: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,简称 NMUAA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相互间的友谊,促进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,传承南京医科大学的优良传统,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、贡献力量,团结海内外校友努力开拓,不断创新,共同为祖国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南京医科大学江宁校区(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)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:
(一)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相互间的友谊。
(二)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母校,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,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。
(三)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和物资,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祖国的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。
(四)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,把校友们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反馈到学校,把学校重要的工作动态和教学科研的成果通报给校友,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、关心母校、服务母校,为办好母校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。
(五)协助母校收集、整理校史资料。通过开发校史资源,发挥校友作用,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,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,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优良校风、教风、学风的建设。为把我校建设成国际知名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。
(六)举办有利于祖国、有利于社会、有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会员
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(三)须为南京医科大学校友:
凡在我校发展历史中就读、就学、就职的各类人员均为我校校友,其中包括研究生(博士后、博士、硕士、研究生班、研究生课程班)、本科、专科、夜大、自学考试、干部专修班的毕业、结业、肄业以及进修生、委培生、专业证书班学生和外国留学生,通过各种办学形式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文凭、学位证书的学生,曾在我校工作过的教职工,南京医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;根据情况可吸收部分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经与校友会联系,递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登记表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推选权、被推选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,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会章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,促进母校的发展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三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十)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监事会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南京医科大学资助;
(三)校友捐赠;
(四)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捐赠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